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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招商引资的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激发全县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2、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中省属驻盐各单位(以下称引资单位)及县内外中介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称引荐人)。

三、考核范围

3、本奖惩办法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加工项目;

(2)利用高新技术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综合开发的农业项目;

(3)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服务行业项目;

(4)商业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5)符合我县招商引资政策的其它项目;

(6)引进的支持盐山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各类非政策性资金。

四、考核标准

4、对引进以现金投资的项目,以外商(县域以外的客商统称为外商,下同)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准。

5、对引进外商以设备投资的项目,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额计算实际引资额。

五、考核依据

6、考核依据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和外地客商的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独资或合资、合作法律文件,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证明,验资报告,营业执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县政府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委托服务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7、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不视为招商引资项目,不予考核验收:

(1)属国家产业政策中禁止发展类的项目;

(2)与县内原有企业合资、合作,未按规定在工商部门变更相关手续和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入的项目;

(3)与县内原有企业合资、合作,原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全部变为外商投入的项目;

(4)不主动招商引资,借挂的项目;

(5)本考核年度以前已考核验收的项目;

(6)未经商务局认定并出具招商项目证明书的项目;

(7)不按规定进行考核申报和提供资料不全的项目。

六、考核时限

8、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中省属驻盐各单位的考核时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对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引荐人的要求,在项目审批建设年限内,随时考核验收。

七、考核办法

10、被考核单位所引进的项目,按本年度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一次性验收,跨年度续建、扩规项目不列入考核验收范围。

11、被考核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两个单位共同引进一个项目,但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前期工作确实是两个单位共同努力完成的,要在项目开工前,由被考核单位共同向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申请,批准后予以认定。

12、招商引资考核采取考核申报、跟踪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考核申报。从招商项目与被考核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之日起,各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向县商务局汇报,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县商务局负责对该项目建立考核档案,纳入考核范围。

(2)跟踪考核。被考核单位要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务商务局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县商务局要搞好跟踪督导、跟踪服务,并根据外资用于固定资产投入情况,搞好跟踪考核。对于不报送有关资料的视为无实质性进展。

(3)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结束后,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织商务、公安、审计、监察、国土等有关单位组成专门班子,对被考核单位全年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工作实行被考核单位自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测评,按计统比例确认实际引资额,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13、由社会各界人士引进的项目,按引荐人的意愿可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任一年度提出验收、奖励申请,经验收小组一次性验收确认后,在该年度年终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奖励

14、各被考核单位任务以内部分不予奖励,超任务部分根据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到位情况予以奖励,奖金的30%用于奖励单位一把手,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15、县内外中介机构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奖励,根据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到位情况予以奖励,奖金由引荐人自行支配。

16、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给予引资单位或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4-10‰的奖励。其中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0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分别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中外商出资额的4‰、5‰、6‰、7‰、8‰、9‰、10‰给予奖励。国外和港、澳、台商投资项目(按项目验收时外资入统额和当日汇率计算投资额),奖励标准提高1个千分点。

17、对引荐人引进的生产加工项目,自年实际纳税额达到20万元之年起,给予引荐人终身奖励,达不到20万元的年度不计奖。奖励标准为:所引进企业纳税额县财政留成部分(按2008年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的5%,引荐人有权对奖励资金进行分配、继承或转让。

18、引进农业开发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引资单位或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19、引进有固定资产投入的服务行业项目和商业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引资单位或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20、对引进无偿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按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由引进的单位或引荐人支配;对引进无偿资金(或项目)的个人,按到位资金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由引进的单位或引荐人支配。按计划分配的各类政策性资金不享受奖励。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1、引资单位或引荐人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银行基准利率的60%、70%、80%给予奖励;引进有偿低息资金,使用期限在1年、2年、3年以上的,分别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差额部分的60%、70%、80%给予奖励,资金使用期间每年奖励一次,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由引进的单位或引荐人支配。引进其他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确定。

22、对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项目,且建设进度达到规定要求的,下一年度给引资人或所引进企业法定代表人一名符合条件(原则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

九、惩罚

23、考核年度末,因工作原因,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管被考核单位,实行“一票否决”,除通报批评外,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所在单位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乡镇及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招商,离岗期间,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人主持该单位工作。

24、考核年度末,因工作原因,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中省属驻盐各单位,在行风评议、文明单位评选、年度考核中,一律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25、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骗取奖金者,除追缴全部奖金外,另处以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6、考核组及其成员对考核验收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凡吃请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考核牵头单位一把手要切实负责,如出现上述情况,给予组织处理,直至撤职。

十、附则

27、对遇有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等客观因素或引进大型高科技项目等特殊情况的,奖惩措施一事一议。

28、本考核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29、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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