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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关于促进投资的暂行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8

为进一步优化青县投资和发展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治安环境和人文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奖励

第一条 凡在青县境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外资万美元),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含10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投资强度达到80-100万元/亩的(含8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投资强度达到60-80万元/亩的(含6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0.5万元的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外资0万美元),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含10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投资强度达到80-100万元/亩的(含8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投资强度达到60-80万元/亩的(含6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含10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2.5万元的奖励;投资强度达到80-100万元/亩的(含8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投资强度达到60-80万元/亩的(含60万元),每投资100万元给予1.5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有关规定下限的30%收取。

第三条属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的要求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引进的副高职称以上的技术人才,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终由所在企业向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按当年全省社平工资水平内计算交纳的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偿。

二、审批服务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成立“项目接待协调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投资项目有关手续申办的接待、指导、政策解答和手续办理的协调监督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所需资料。

第六条 凡属于县级审批的手续,只要手续齐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急需审批的,在主体资料具备的情况下可特事特办,先予审批后补办有关资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预约办理,上门审批。

第七条 凡属于省市级审批的手续,由承办部门负责全程代办。

第八条 所有办结的审批事项,由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当场填写征询意见卡,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业务熟练程度、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评定,并存入档案,作为对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投资者在申办相关手续过程中或事后对审批制度及办事人员工作态度不满意的,可直接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或县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三、规范执法

第十条 实行企业“静营期”制度。每月1日-24日为企业的“静营期”。在此期间,除查处举报的重大违法案件或县委、县政府许可的税收稽查、社保资金征收、安全检查等特殊工作任务外,任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对确需进入企业检查、收费的,必须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

第十一条 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纠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改确需实施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入重点企业检查报批”制度。凡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为重点保护企业。各执法部门进企业例行检查、收费必须事先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主管书记和主管县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事先要与企业预约。对查处举报的违法案件,可不经申请直接入企,但须在企业当场填写“入企检查备案表”,事后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联合检查制度。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收费权的,实行一个机构检查或多个机构联合检查,严禁内设机构各自单独检查。多个部门对同一企业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须先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乡镇协调,实行联合检查。

四、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县公安部门在城东工业区和韩商工业区设立警务室,加强对园区周边治安环境的治理,严厉打击破坏和干扰企业生产的不法行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根据投资者意愿,向县公安部门申请设立企业警务室。

第十六条 实行公安干警联系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周边社会治安情况,严厉打击各种不法犯罪,为企业生产保驾护航。

五、生活服务

第十七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者及家属可参加本县的合作医疗。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地投资者,由县商务局、卫生局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活动(每个企业限一人)。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客商和所有国外客商,由县卫生部门统一发放就医绿卡,在县医院持卡就医免办挂号手续。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客商和所有国外客商,由县交通部门统一发放特别通行证,在本县辖区内道路收费站免费通行。

第二十一条 来青投资的所有国内外客商,社交、居住、子女就学等一律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依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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